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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16: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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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积极回报投资者”主题活动宣传内容-欧洲杯外围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回报投资”主题宣传活动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树立服务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特筛选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分红情况”及证券类“名词解释”、“法律法规”、投资者保护相关文章,供投资者了解。

相关内容附后: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稳定。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还可以结合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

(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为保持公司股本数量与资产规模相匹配,在除现金股利分配外,公司可还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前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邮件、电话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决策和审议程序应按照本条第六款“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执行,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至今分红情况 

1、2009年3月18日,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分配预案》,会议同意以2008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4962689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8元(含税)。

2、2009年8月18日,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中期分配预案》,会议同意以公司目前的总股本134962689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

3、2010年3月19日,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分配方案》,会议同意以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02444033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

 

名词解释

1、证券: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代表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2、复利由本金和前一个利息期内应记利息共同产生的利息。即由未支取利息按照本金的利率赚取的新利息,常称息上息、,不仅本金产生利息,利息也产生利息。

复利的计算公式是: s=p(1+i)^n   其中:p=本金;i=利率;n=持有期限

3、股息率:是一年的总派息额与当时市价的比例。以占股票最后销售价格的百分数表示的年度股息,该指标是投资收益率的简化形式。股息率是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比率。在投资实践中,股息率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尺之一。  股息率的计算公式是:股利收益率=d/ po*100%  其中: d=股息;po=股票买入价

 

证券法律法规概述

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哪几个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2、现行证券市场法律包括哪些?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3、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中,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密切相关的有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4、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企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

投资者如何看懂上市公司分红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有不少与分红相关,投资者看懂它们,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原因有三:一是分红方案在短期内对股价走势往往有较为明显的影响;二是现金分红已经成为一些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主要手段;第三,分红也成为观察上市公司财务健康状况,公司治理优良与否的重要窗口。

确定与实施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需经过这样几个步骤:首先,由上市公司向董事会提交初步拟定的分红方案;接下来由董事会确定分红预案;之后,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确定分红方案;最终,上市公司按照确定方案实施分红。

相应的,投资者看到的分红系列公告,也亦步亦趋。首先,部分上市公司会在每年年初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或单独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披露公告中,披露初步拟定的分红方案(注:由于披露分红的初步方案并非强制性要求,因此,只有部分公司会披露该内容),然后在披露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当中,会看到董事会通过的分红预案,接着在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会看到最终的分红方案,最后,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有投资者可能问,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披露的“拟定案”、“预案”是否可以当真呢?从程序上讲,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分红方案,才是定论,拟定案与预案都尚存变数。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对拟定案和预案进行调整,或者预案不能被股东大会通过的案例并不多见。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可能还会发现,不同公司最终实施分红的时间,差异较大,似乎并无规律可循。投资者若想及时参与分红,就必须密切关注最后的“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只有在这个公告中,才能知悉分红的实施细则与时间。

 两项内容

分配预案可以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利润分配预案;二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其中利润分配又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分现金与送红股。分现金容易理解,而送红股是指用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实际上是会计科目之间的调整,不涉及现金流出,但公司通常需代个人投资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严格来讲,不属于分红范畴,但由于这一行为的实质与送红股类似,一般也可将其视为分红的一种。因此,在上市公司年报中,利润分配预案与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被并置表述。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虽然在理论上可行,但上市公司极少实施。

 分红

先说说分现金与送红股。假设有一家上市公司叫:人民控股,总股本100股,共有10个股东,每个股东持有10股。2009年人民控股赚了200元,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从200元中拿出100元分红。这100元怎么分呢?有两种方式可选:一种是真分;一种是“假分”。

真分是分现金,每1股可分得1元(上述操作在现实中通常被表述为每10股派发10元现金红利,或简称为10派10),分完后,每位股东的账户上就多了10元现金,但除权后公司股价每股将下降1元。

“假分”是送红股,将100元折合成100股股票送给股东,每1股可得到1股红股(上述操作在现实中通常被表述为每10股送10股红股,或简称为10送10),每位股东会发现,账户上的股票变成了20股。当然,这时人民控股的总股本也变成了200股。

为什么说是“假分”呢,因为送红股时,上市公司实际上没有付现金,而是将现金按1:1的比例折合成了股票,送给了股东,钱仍然留在了公司。

 假设人民控股的资本公积金上记有50元,全部折合成股票送给全体股东,50元按1:1比例可折合成50股,平均下来就是每股可获转增股0.5股。(上述操作在现实中通常被表述为每10股转增5股,或简称10转增5)

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质上都是会计科目之间的调整,也就是上市公司的会计账目调整。公司还是那个公司,毫发未损,不像分现金,上市公司真的“出血”。股东持有股票的数量增多,公司总股本同步增大,但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对股东来说,直观的感受就是自己账户中的股票多了。公司为什么要进行送红股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呢,通常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降低公司的股价,以便让资金较少的投资者也能买得起公司的股票,从而增加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另一个是公司向外界传递出一种基本面向好的积极信号,表明公司看好未来的盈利前景。但是,也会有个别公司利用这种大众心理,在公司基本面一般、盈利前景不乐观的情况下推出高比例的送股转增方案,试图影响公司的股价,此时,需要投资者擦亮眼睛,不要被这种数字游戏所蒙骗。

分红时还要确定一个日子——股权登记日。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交易,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就每天都在变化。但上市公司分红必须要以某一天为准,以规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而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收盘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就可以参加分红。这个日子到底是哪一天,上市公司会通过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通知大家。

 

中小投资者怎样寻求法律帮助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过程中,会碰到三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二是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问题;三是与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法律问题。这里主要谈谈中小投资者怎样寻求法律帮助。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

中小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最常遇见的法律问题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出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等行为,或者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资产重组时侵占小股东利益,贱卖或高买公司资产等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投资者如果有线索或证据,可以向证监部门进行举报。如果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对其进行处罚,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从已结案的东方电子、科龙、大庆联谊、银广夏案等来看,投资者都得到不错的赔偿。

如果认为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拒绝或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投资者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问题

对于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行为,投资者如果有明确的线索或者证据,也可以向证监部门进行举报,如该行为被查实处罚,或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也可以向内幕交易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人提起索赔。

与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法律问题

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相关的法律问题,常见的如由于证券公司电脑系统问题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代客理财,非法证券咨询等。由于证券公司电脑系统问题导致客户无法正常交易,投资者开户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上一般都有约定,证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证券公司必须对此举证证明,而投资者要求赔偿,需证明在该时段无法正常交易,这个举证难度相当大,因此,一般都是协商解决。对于违规代客理财,一般是签订保本协议,投资者不承担亏损的风险,这样的保本协议,因违反《证券法》而无效,对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该由各方共同承担。

投资者遇到的非法证券咨询行为,经常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进行蒙骗。

案例.某投资者受人提供“股市黑马”的诱惑,让其交纳每年30000元年费,在签订合同交费时,却成为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购买操作软件的合同,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软件购买款,业务员向其提供软件的欧洲杯外围平台的售后服务:“黑马”信息。投资者依据这些信息购买股票,造成巨额亏损,要求科技公司退回年费,赔偿其损失。科技公司拒不退款,只承认销售软件,并不承认提供证券咨询服务,拒绝投资者的索赔要求。

对于案例中这样的非法证券咨询行为,如果单纯以软件合同、收据向法院主张与科技公司的合同无效,要求退回费用,赔偿损失,这样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从表面证据上看,投资者只是向科技公司购买软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投资者很难提出科技公司“名为购软件,实为非法证券咨询”的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资者要证明某一事实,就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不能以“当时业务员说了,提供的信息保证让我赚两倍”,“经理说要是亏了,他们公司赔”等作为证据,投资者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或录音材料,证明相关的事实。

选择优质的法律服务

证券市场是个高度专业化的市场,对从业人员也有较高的要求,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也是错综复杂,对从事相应法律服务的律师,也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现已取消,但其高度专业性,对一般很少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仍是一项挑战。因此,投资者在碰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咨询合适的律师,寻求优质的法律服务,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走弯路。对于是否是执业律师,各地律师协会司法部门都有公示,投资者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确认。正确选择律师,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因素。同样,投资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应理性维权,避免采取过激手段维护,因其手段不合适,反而容易把事情恶化,不利于稳定妥善的解决,导致其自身利益受损。

价值投资小常识

1、什么是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就是当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对应上市公司股份的内在价值(后面简称为“股票的内在价值”)时买入,并在高于内在价值时卖出该股票的投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买入价值低估的股票,卖出价值高估的股票。

2、为什么提倡普通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

第一,证券市场充满不确定性,证券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证券投资是一项充满风险的投资活动,但如果方法得当,价值投资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虽然股票价格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并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但股票价格始终会回归其内在价值,并围绕内在价值波动,犹如“小狗围着牵它的主人来来回回地跑一样,尽管有时方向不一致,但终究还是会回到主人身边”,因此,当股价低估时,进行价值投资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

第三,证券投资是十分专业的活动,普通投资者通常没有足够时间收集、整理、加工相关信息,同时也不具备证券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进行投资分析,而价值投资分析方法相对简单、易行。

3、价值投资中常见的误区

(1)“什么行情下都可以进行价值投资”。显然,在整个股票市场上涨过度时期,很难找出适当的股票进行价值投资,比如互联网泡沫时期的nasdaq市场,选出股票进行价值投资几乎不可能。同样,像我国这样的新兴市场,股票市场整体估值容易出现偏离,在股价普遍偏高的时期,并不适合进行价值投资,反之,则是进行价值投资的最佳时机。

(2)“价值投资等于长期投资”。进行价值投资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但并不等于放手不管。当股价回归其内在价值时,就应该考虑卖出股票以确保投资收益的实现;在股价超出安全边际时继续持有股票,虽然有可能获得风险收益,但已不再属于价值投资范畴。

(3)“所有的股票都适合进行价值投资分析”。一些股票之所以存在暴涨暴跌的可能,是因为其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利好、利空消息随时可能释放出来,这使得进行内在价值分析变得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从这个角度看,在长期稳定经营的公司(比如蓝筹公司)中进行选择比较可行。

(4)“价值投资等于分散投资”。组合投资不仅需要高度专业的知识,而且对资金规模的要求也很高,普通投资者一般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个人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时,所选择目标股票越多,投资收益水平将越接近市场指数收益,这时价值投资策略就成为了选时策略,所承担的投资风险就变成了系统风险。

4、价值投资的几个基本原则

价值投资最关键同时也最难把握的问题是股票估值问题,股票的内在价值如何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或答案。但普通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仍有几个基本原则可供参考:

(1)尽可能了解所要投资的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其经营范围是自己比较熟悉的领域更好;

(2)根据公开的财务信息以及专业机构预测结果,分析该公司在未来数年内是否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3)坚持自己的判断而不要轻信他人的言论。证券市场的信息太多,很多投资者的情绪容易受外界各种分析、传言影响,导致自己的投资风格摇摆不定。但市场信息稍纵即逝,过多的信息不如没有信息。因此,只要抓住价值投资的主线,其他因素其实都不重要。

5、价值投资的几项禁忌

(1)不为高收益所诱惑。风险和收益永远对等,一些股票在短期出现大涨的同时往往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2)不要借钱投资;

(3)不要进行杠杆化投资,如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总体上,进行价值投资的风险相对较小,投资者可以结合自身资金情况适度投资,把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范围内,但无论如何:股市有风险,投资时仍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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